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已公布,关注高等教育法的五大变化
(注意阅读:蓝色字为新高教法增加内容,红色字为删除内容。)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评论:强调高等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不难理解。现在中小学都在实行社会实践学分,大学不与中小学教改接轨,说不过去。把“社会责任感”摆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前头,充分说明其作为育人内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至于增加了“美育”,乍看似乎没啥,中小学里都提“德智体美劳”,“劳”在前面提到了,这里加个“美”字理所应当。忽然想起2014年10月习主席在文艺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一年多来高校都在贯彻落实呢。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原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的修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评论:批准设立高校谁说了算?这次更加明确了: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部审批;专科学校,省里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用到教育部备案。本科以下高等学校的更名、终止等等,再也不用惊动教育部了。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等相关学术其他事项。
评论:以前很多人质疑高校学术委员会没有实权,此次修法有了明确的回答。其实许多大学的章程里,已经赋予了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权利。权利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凡事都找书记与校长,以后不好使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论:高校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少人对具体的评估方式都颇有微词。本次修法,体现了社会近几年对改进高校评估工作的呼声。以后,学校办得怎么样,学校自己定评价制度,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落实情况,社会负责监督,体制更加合理,机制也更顺了。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评论: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为某些民办高校成为营利性组织预留了空间。作为下位法的高等教育法,当然要删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高校办学经费来源上,修订之后的文字表述,更加符合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投入到高等教育里的都是钱,不能说财政的钱就高贵,其他的钱就低下。并且,营利性的民办高教也不是洪水猛兽,实际上国外也有不少营利性的大学。关键是大学自己要明白,老百姓不怕你赚钱,就看你值不值那个数。
(文章摘自“高教周刊”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