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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

发布日期:2015-11-18    作者:     来源: 发展规划处     点击:

教改办〔2014〕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以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为导向,积极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积极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立足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当前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推进。

——支持高校科学选拔学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高职院校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为基本依据,自主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式。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校依据学生的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支持高校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支持高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进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健全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录取制度,完善以导师团队为主导的复试选拔机制,支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定位的学生。支持高校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更加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评价。

——支持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鼓励高校办出特色。尊重高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支持高校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在不增加授权学科总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高校可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研究规范“双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高校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支持高校深化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教学改革,高校可自主确定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学分学时。鼓励高校间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搭建平台、对口帮扶、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堂互选、学分互认,促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扩大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展管理人员晋升通道。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条件。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结构,稳步增加中央部署高校经常性科研业务经费的投入,鼓励地方为高校设立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潜心研究、自由探索。按照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新增经费继续向基本支出倾斜,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比例,降低专项经费的比例,扩大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支持高校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支持高校和外国高校之间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开展高校自主确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试点,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力度。支持高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支持具有相应实力的高校海外办学,开展国际合作和跨境教育服务。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在近期取消下放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等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取消下放一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取消一批评审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开展目录清单外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

三、坚持权责统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用好办学自主权。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要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向院系放权,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认真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要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加强议事协商,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理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把公开透明作为高校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加大高校在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学位和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认真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快章程建设。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所有高校应于2015年前完成章程制定。要依据法律和章程,制定、梳理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实现自主权运行和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放权监管同步,健全高校用好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

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要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公共财政、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把该放的放开,把该管的管住,针对每一个放权事项建立监管办法,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

——健全质量评估监测制度。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度实施本专科教育相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改进评估办法,加快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国际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完善高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质量报告的内容,完善发布方式,探索建立质量报告核查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相同类型、层次高校之间组建各类联盟或协作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

——完善依法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手段,健全对高校自主办学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进行督导,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公开、限期整改制度,加大复查和监督问责力度。改进巡视工作,把决策程序和自主权使用等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要内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应牵头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赋权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有能力用好、有机制规范的,以协议、试点等方式放权。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实行协议暂停或试点退出机制。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高教30条) 教高〔2012〕4号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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