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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分类评价需关注承认正义

发布日期:2025-12-31    作者:曹永国     来源: 高等教育研究     点击:

摘要:分类评价旨在回归科研评价的价值性和正义性,推进科研的多样性繁荣,但现实中却并未真正回应和关切差异及其背后的价值伦理问题,反而带来了问题:评价的物化和指标化、同质化,评价中的合理化歧视、精细化管理和过度评价以及技术官僚主义。入思科研分类评价,应优先考量评价目的的正义性及后果的综合性,关注科研人员及其活动的生存境遇,以构建良好的科研生态与促进人的美好生活为旨向。分类评价需关注承认正义,防止科研分类中的固化模式、认识偏见和垄断权力造成的伤害,促进评价对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合理承认与尊重,关切个体能力提升和自由研究的实现。面向未来,分类评价应坚守发展性价值承诺,探索能包含和协调不同进路的整合性理路,并随时接受时代和后来者的挑战。 

关键词:分类评价;科研评价;承认正义;综合评价 

科研评价不仅关乎如何对待科研行动、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而且意味着引导、形塑与成就何种科研认同、自我认同、发展筹划。换言之,科研评价不只是所谓的“客观的”赋值算法问题,更是对我们所要追求与捍卫的价值观的辩论与证成。今天,随着科研评价在“双一流”建设、大学排名、学科专业调整、教师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这点更需要谨思和慎行。

一、大学科研评价的分类转向与现实问题

近年来,大学科研评价备受质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科研功利化、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愈演愈烈,与科研评价关联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广。“对标对表”、“量化优先”、“绩效为王”、“市场导向”、“产量效率”、“含金量”等原本滥觞于企业经营中的话语如今在大学领域随处可见,大学及大学人的发展似乎被企业经营策略所支配。现实中,科研评价中的各种乱象、怪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方面,科研评价越来越功利化,形成评价市场、科研市场;另一方面,科研评价越来越简单化、刻板化,沦为简单粗暴的冷冰冰的测量计算。随之而来的后果便是,科研取向的市场化、价格化、投机取巧;竞争主义的生存方式和成功学的人生信仰;虚假的过度繁荣与普遍性生存焦虑;科研评价过度的行政等级化等。 这些现象及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有识之士与有关部门的担忧和重视。一方面,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科研评价改革,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实施、健全和创新分类评价及多元评价方式,激发科研创新和理论创新内生动力,突显价值导向和质量取向,促使科研人员潜心学问、回归初心等。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学术界纷纷推进分类分层评价研究,以构建更加科学、更加细致和更加有效的科研评价体系。在这里,存在两种不同的取向:一是优化与改进策略;二是变革与重构进路。前者认为需要合理运用量化指标和绩效考核,即分类分层式地灵活使用;后者认为需要构建多样化评价体系,革新单一性、统一化评价。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目的都是科学评价、精准评价、合理评价、有效评价、特色评价和内涵评价,以弱化、淡化功利主义和简单化的科研评价,避免“一刀切”及由此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同质化问题。 目前,大学普遍实施科研分类评价,即划分类别进行不同评价。由于大学科研中的学科、人员、事务、分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且不同类型层次大学之间的差异甚大,所以分类评价的确更加科学、公平、有针对性,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分类评价的物化与指标化。分类评价原本试图促进科研发展的内生动力和价值回归,但现实情况却是,分类评价与绩效考核、指标评价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让市场原则、绩效考核、指标评价更加深入人心,其渗透性更强。在分类评价中,指标导向愈发极端、多样,绩效考核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学术与科研认知越来越狭隘,甚至诗书画艺也渴望被“SSCI化”或“CSSCI化”;“破五唯”变成“既要……又要……”、“五唯”;学术权力和学术资源的垄断加剧,学术阶层更加固化;评价方法方式愈加纷繁复杂,个体愈加自觉就范;各种考核轮番轰炸,科研人员应接不暇。究其实质,现实中分类评价依旧遵循一种流行的市场法则,以成败论英雄,执行简单的分类计算和分类赋值。所谓的分类评价只是赋值和加权上的不同,局限于如何赋值和量化计算。如此,学术-市场的评价链条愈发牢固,科研的内在价值和规范价值却隐遁了。 

第二,分类评价的同质化。分类评价执行的是一种主流的、占支配地位的评价意识,推行一套官方认肯和设计的分类逻辑,其实质乃是对权威和通行法则的确认、加固和尊崇,是分类制度、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在这里,分类评价仍然是一种行政主导的权力模式,这也印证了一种真切的感受:分类评价下评价行政化、官僚化有增无减。因此,分类评价并非完全多元的、多样的,某种意义上甚至限制了多元化和多样性。分类评价的“底层逻辑”并不畅通,也没有被激发;分类评价变成了分类的同质化,实际上阻滞了科研评价的创新进程。事实上,我们看到,各所大学相互效仿,科研评价整体设计雷同,同质化、盲目性发展严重,而自我创新的意愿并不强烈。就此而言,分类评价并未实现初衷,反而让科研人员更加内卷。 第三,分类评价中的合理化歧视。分类评价演化为划分等级、排列层级,变成了分类歧视或认识偏见,成了对某些差异群体利益和价值的轻谩、漠视。在现实中,有人甚至戏谑:“大学分类”、“分类评价”就是“合理化的歧视链”,典型如“国家级的”高于“省部级的”、“省部级的”高于“市厅级的”,“权威的”高于“重要的”和“一般的”等。分类评价促成了某种“身份地位”等级秩序的形成,进一步加固了流行的“错误承认”。事实上,这是一种不平等、非正义的分类,是对“不合理评价分类”的“合理化”。易言之,分类评价代表着解释和衡量成果的刻板印象,某些成果与成员被边缘化或贬低而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很多所谓的差异、分类是构建出来的结果,是差异对待的结果,而不是本质性的。因此,某些成果并不是不重要,而是在这种分类体系中没有相应的位置,得不到公平的对待。于是,所谓的分类评价就演化为合理的地盘划分和利益划分,变成了群体及个人之间的“高墙”与“壁垒”。 第四,分类评价中的精细化管理。今天,为使评价更有针对性,大学科研评价中的分类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细。分类评价往往被视为分类治理、分类管理的同义词,成为精细化管控的典范。难怪有人戏言,“为了管理和治理哪个部分,就对其进行评价”。也无怪乎在一些批判主义者的眼中,分类评价是更细致、更高效的管理和支配,是一种学术管理的规划、规训和规制,是行政权力对学术研究的更大渗透与宰治。事实上,不同学科及学人都积极争取发展资源和利益,努力使自己被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能被填进表格或者被计算,最好能被独立核算或划分专门领域评价,并美其名曰“进入某个赛道”,这极易导致学科和学人的自我规训。在这种情况下,对科研人员而言,重要的是去认真研究类别、选择赛道,研究不同类别的评价规则,从事有评价分类的科研,即更加重视自己的研究如何被评价或如何被划分类别。如此,科研和评价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颠倒:为了评价而研究,科研活动本来的价值和意义却消失了。 第五,分类评价中的过度评价。分类评价成就了类别更多且更加细致的评价,实质上扩大了评价的范围,导致“无所不在的评价”或“无微不至的评价”,即“过度评价”、“全面评价”,似乎一切都可分类,都可评价。一方面,过度评价使得科研领域的内卷不断升级,科研人员不断奔忙、过度劳作,学术研究为各种研究计划和项目所支配,兴趣与爱好容易隐退,学术权力、学术自由显得较为苍白无力。另一方面,过多的分类和过度的评价形塑了一种极端主义和犬儒主义心态,表现出一致化的单一性迎合取向和逐利谋划。 第六,分类评价中的技术官僚主义。为了更加准确地评定和计算出不同学科、不同类别成果的贡献,分类评价成了种种复杂的分类计算,进而导致了评价中的技术官僚主义。一切都需要测算,都需要能够被测算,都需要被编织进由数理逻辑和权力系统所构建的巨大评价网络之中,否则便容易遭到质疑,甚至会被无情地否定和抛弃。所谓的分类评价逐渐演变为愈加复杂而烦琐的计算公式,传统的体现学术权力的同行评议、专家评价显得不再重要,甚或无用武之地。质言之,科研评价变成了计算与测算,而非判断。于是,“第三方评价”、“平台评价”或“机构评价”纷纷涌现,它们似乎比专家评价、同行评价更加客观、权威。事实上,这些机构呈现的往往是更复杂和细小的各种数据,在讲求客观和信仰数据的环境下,平台、机构执科研评价之牛耳,有时甚至决定着一位教师或一所大学的“科研实力”,这催生了科研评价的腐败,也助推了评价成为一种庞大的产业或经济活动。 综上可以看出,分类评价并未实现其扭转功利化、指标化和统一化取向之目的,相反,现实中的分类评价演化为种种分类技术、精细算法、管理策略,并使得市场逻辑、行政逻辑、内卷文化、竞争主义更多地渗透到科研和学术评价中。绩效考核、量化指标竞争、严格控制依然盛行,重要的仍然是效率、效益、管理和产出量。在吉鲁(H.Giroux)看来,流行的分类评价更好地适配了大学科研的企业化、军事化管理与发展的抱负,学术文化正在被资本文化、管理文化所取代:大学正在变本加厉地模仿企业,诸多学者加快成为“学术创业者”,大学、政府和市场“三角协调模式”正被打破,企业界和高等教育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学术科研和大学教育被减缩为“企业服务站”。[1]

二、大学科研分类评价的伦理反思及价值诉求

如果分类评价盛行竞争性的市场逻辑和精细管理,那么,同质化、规训化、中心化发展就愈加重要,学术研究以及研究者的价值就会更加依附于市场和行政认同。虽然这似乎符合当代知识生产“模式Ⅱ”的特征和要求,推动了科研成果的“空前繁荣”,但也促生了大量的边缘化、被排斥、被歧视和被遗忘现象。一方面,科学研究场域中所谓的“闲逸的好奇”、“独立的兴趣”、“自由的探索”等越来越边缘化,逐渐成为一种奢望;另一方面,大量的个人和群体被排除在这种科研评价体系之外,在大学系统中缺乏存在感、价值感、归属感和意义感。分类评价制造了“差异化对待”,却没有真正实现“理性化差异”或“正义性差异”,没有真正矫正“差异性系统产生的压迫性、被拒绝、被遗忘和非尊重”,事实上已严重固化了科研中的一些“认知偏见”,对个体和群体的发展产生了制度性、系统性限制以及错误性低估。诚如斯言,“这阻碍一些人在社会承认的条件下学习和运用令人满意的、扩张性的技能;抑或限制人们与其他人嬉戏或交往的能力,或者在其他人能够倾听的条件下,限制人们表达自己对社会生活的感觉和观点的能力”[2]。 如何超越分类评价之现实窠臼,这需要入思科研分类评价方式的转变。这一转变来自我们的现实经验、处境、经历及遭遇,以及由此产生的真实期待的规范性构建。前者使我们能够更加清醒,全面认识现实;后者则使我们寻求有效合理的评价理路与评价规范。 1.科研分类评价需要有目的论和代价意识 以往谈论科研分类评价时大多从正面、功利、效率和效益的方面出发,论述分类评价的优点和助力作用。更多地聚焦分类方法、指标权重、范围空间等问题,旨在探索如何严格执行一些相关规定和规则,如何保障科研评价的顺利运行,但它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前提性反思,即为什么要遵循这一规则,为什么要如此分类,以及为什么进行科研评价;二是后果性反思,即评价结果是否需要包含其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或者分类评价的潜在隐忧是否需要考量。[3]在未就这两个问题进行认真考虑之前,我们似乎难以全面地谈论科研评价。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其涉及目的论和价值论。以往的科研分类评价大都关注三个方面:如何分类、谁来分类和如何评价。这使得分类评价更多地关注内容、方法及程序,而严重忽视了分类评价的目的性及其辩明,似乎后者是自明的。然而,为什么要这样分类或为什么要分类评价,这绝不是自明的,而是需要理性地辩论、审思、证成,因为它决定了科研评价的合法性、正义性,分类的合理性是前提性问题。只有目的是正义的,方法、程序、规则才可能有价值,才立得住脚。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其涉及代价论和后果论。这就意味着科研分类评价需要全面地思考各种后果,包括其所带来的各种潜在的、不可预料的、目标之外的后果,特别是负面作用,而不应局限于当下可见的繁荣成果。实际上,近年来各类科研成果产出在大幅提高,但其带来的负面作用或各种乱象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中一个后果便是,科研分类评价塑造了学人们备受质疑的科研认知和科研观:为发表而发表,为名利而科研,重数量轻质量。目的论和代价论则要求,在分类评价时,要深思熟虑、慎之又慎,要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判断、对话、辩论、权衡,而非依赖简单的方法计算和数据比较。学术和科研价值的评价、甄别根本就不是统计和测算的问题,因为好的科研成果不是统计和测算出来的,同样,这也不是一个仅仅留给专家和精英的技术问题。 分类评价涉及如何筛选、组织和定义科研的概念体系和价值体系,涉及关于“分类”、“价值”等方面复杂的哲学和理论辩护。因此,如果基于目的论、价值论和代价论去谈论科研评价,我们就要认真思考捍卫什么、避免什么、反对什么,以及如何去做,如此做会带来什么或失去什么,更重要的是在科研中不能失去什么,科研评价带来了什么损害。这意味着必须将分类评价放在复杂的价值关系中思考,思考其目的的正当性和评价的合宜性。就此而言,分类评价离不开伦理评价,离不开对正当性评价的寻求与实践。 2.科研分类评价应转向对科研现实境遇的关注 关注分类评价之目的以及评价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意味着不能仅仅致力于探寻各种客观的评价制度、评价方法,以及构建各种美好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也不能再局限于那些冷冰冰的客观数据分析,而要严肃考虑处在实际境遇中的科研活动和各类科研人员,关注其所面临的各种情况。为什么需要如此考虑?一方面,现实境遇能使我们对科研评价考虑更多,考虑那些未被人们注意到的因素,从而超越单一功利性因素的考虑;另一方面,现实境遇能使我们更多地关注科研本身和科研人员不同的生存境况,从而指向科研评价伦理。此外,现实的经历、所见所闻所感会促使我们直面科研分类评价中存在的真实问题,既不闭门造车,也不高高在上。事实上,“在评价我们行为的对错或能否做得更好时,所有实际发生的事物状态都是极其重要的”[4]。纳斯鲍姆(M.Nassbaum)说:“这一评价也不仅集中于人们对其与这些善物品关系的感觉;它会询问,人们实际上能够做什么或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5] 当视角转移到科研活动的现实时,我们就会发现,科研评价远非所看到的各种具体的成果,其包含很多偶然的、不可预料的、科研之外的因素,这些因素对科研评价的影响有时候是巨大的。社会资源、制度系统、文化资本、专业偏见、师承及出身等会使科研分类及其评价呈现不同的结果与面相,那些处在劣势情境中的个体与处在优势情境中的个体差别甚大。很多时候,重视什么或不重视什么,都不仅仅是出于学术和科研自身的考虑,甚至不是出于学术科研自身。只关注结果、客观计算和所谓的程序合法却不看其他,反而会导致甚至加剧学术界乱象的产生,破坏健康良好的学术生态。转向科研现实境遇,评价就会关注科研人员的生存状况以及他们之间的巨大差异,也会对弱势群体产生更多的共鸣。近年来,科研人员的生存状况受到普遍关注,高压、焦虑、过劳、疏离、倦怠、精神内耗、科研体验感差等都不是个别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都和科研评价相关,与科研政策相关,而不仅仅是个体科研人员的心理承受问题。 转向科研现实境遇,需要直面问题:科研分类及评价现实是否令人满意?是否真正有助于知识创新和学科发展?是否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序正义的学术环境?是否真正有助于学者身心健康和多元高质量研究?一旦进行这样的思考,科研评价就不再只局限于科研成果的分类,而涵盖整体科研系统和科研生态,涉及大学科研人员及其生活氛围,涉及如何对待不同类别的人群。 3.科研分类评价需要指向人的幸福和良善生活 转向科研现实境遇,评价不能满足和终止于可物化、可商品化的科研成果,而需要通过评价形成良好的科研生态系统和科研风气,产生真正能够造福于人类的创新性成果。同时,科研分类评价应该产生“孵化性力量”,阻止“腐化性力量”,减少那些错误的承认和不恰当的评价以及个体实现发展的“诸种限制”,防止其与人类向往的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相背离。换言之,科研评价要有“良善生活”或“美好生活”的宏大视野,即为了营造更好的科研生态和人类自由美好的生活世界,科研评价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为了个体能力的卓越繁荣,应该如何分类。这意味着,科研评价需要促进科研人员的伟大转变,实现“有灵魂的卓越”和真正的知识创新。奥本海默曾反思道:“为什么我应该仅仅完成物理学家的义务,而忽视所有其他的后果,包括我自己的行动可能带来的痛苦和死亡?”[6]在他看来,科研上的甜头并不等同于科研上的成功。科研上的甜头会促使个体趣利若鹜,但科研上的成功则需要以良好社会效应和人类幸福美好生活为依据。这就意味着,需要关注评价的社会效应,在评价中融入人类的终极关怀,并由此产生种种合宜正当的评价理论和方法。 一般而言,分类评价往往看重或只关注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容易忽视、遗忘不同科研人员之差异,特别是忽视、遗忘那些处于劣势、弱势地位科研人员的生存状况,这一点在高等教育历史上是有深刻教训的。不去改善科研生态和关注科研人员的生存状况而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科研GDP”或科研“大跃进”,就会使科研人员过度内卷、人人自危,年轻学人屡受忽视,科研生态就会不断恶化,最终反噬科研和学术。事实上,对科研的一些抱怨和诸种批评大多来源于种种的不公、不正义,以及对良好科研生态的破坏、对个人完整而充分发展的漠视。因此,科研评价最终需要指向伦理正义、个人的存在价值和美好生活。当然,科研分类评价不同于伦理评价。分类评价要重视科研自身,讲求效率和市场转化。这些都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化功利性考量。否则,我们就难以回答为什么要批判市场化功利性的考量,为什么要质疑种种考量的合理性、充足性。科研评价离不开合理性辩护,而对合理性的辩护则离不开伦理正义的视界,离不开对美好价值和个人自身的思考,离不开宏大的视野和抱负。尽管这种分类评价在现实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但是良好的行为向来不是简单易行的。这种评价会带来一种观念上的变化:“要见物,更要见人”,并且“见人优先于见物”。质言之,需要关注不同科研活动的终极价值、科研人员的美好生活和自由创新,以此衡量科研发展并创新科研分类评价。 综上可以得到以下认识:第一,科研分类评价涉及评价目的和分类方法背后的伦理证成;第二,科研分类评价需要从成果评价转向关注科研人员自身发展;第三,科研分类评价需要超越数字化统计性评价,关注数字背后的个人生存境况和生活质量;第四,科研分类评价就是对好的科研评价的寻求,而这离不开对人的价值和科研人员主体性的捍卫。因此,分类评价需要一种基于价值的本体论思考。个体生存状况、价值尊严及学术自由行为确乎关键,通过科研活动实现个体价值观念的跃升与身份转变实为重要,因为个体品格、科研观和生活价值的伟大常常是伟大学术和科研的前提,多数情况下,只局限于自身狭隘利益的人难以对人类的科研和学术有更大的贡献。

三、走向主体多元发展的承认正义

分类评价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就要从指标分类、数据主义、技术测算、规训管理走向科研人员自身,真正关心、尊重个体的自主性、主体性和发展需求。分类评价不能一只眼盯着数据,另一只眼也盯着数据,而要“眼里有人”、“眼里有人的不同发展”,承认并关注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和不同,防止产生某种被剥夺、被忽视、被贬低与被歧视,避免某些能力、智慧和贡献的浪费。显然,这是一种旨在促进尊重多元和个人繁荣的公平正义理念。“正义要求一个为个体提供了良善生活所需要的关怀、尊重和肯认的承认秩序。”[7] 1.获得承认是社会正义和个体价值的重要体现 对承认的需要与对承认的要求已是当代社会政治领域和学术领域的热点话题。如今,“社会正义的话语,……一个越来越明显的情况是,承认的诉求开始占据主导地位”[8]。社会正义的感受与个人对社会承认的期待密切相关,“得不到社会承认或遭受贬低和蔑视的经验必须被置于社会导致的痛苦和不公正这个意义重要的概念的中心地带”。[9]根据承认理论,个体生存的重要目的就是自身价值和行为意义获得认肯,对承认的渴望存在于每个人心灵里。在泰勒(C.Taylor)看来,我们所有的道德激情在于获得认同和尊重,并且这种激情无法摆脱。[10]他主张,人们渴望获得认肯,理性解决这种渴望的方式只有普遍承认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当体现个体存在感的尊严、价值和行动意义无法得到认肯和保护时,个体就难以摆脱持久冲突、对抗、不满、质疑的命运。事实上,许多冲突、抱怨和抗争看起来是因为分配不公,实质上往往根植于个体获得承认的渴望。比起单纯的经济利益,很多时候获得承认更具有优先性和根本性,而这通常会激发出更大的能量。在大学里,诸多科研人员因其视为有意义的东西和内在自我没有得到承认、个人价值没有受到尊重或者无法得以体现而心生嫌恶。“不公正经验的规范性内核在于社会对个人的人格完整性、荣誉和尊严的侵害。”[11]一旦他们的独立价值和研究行为得到承认,他们就将获得种种满足感,并迸发出强大的集体认同感和行动能量。 2.承认是对独特主体性的保护和认可 获得承认不仅指个体按照群体规定去行为,以此获得群体的认可和赞誉,而且指个体独立自我或真实自我、特殊能力和特定需求获得承认。这两种承认诉求均为个体的真实需要,但它们有时并不完全重合或同步,甚至相互矛盾。在现实中,个体往往通过前者即以群体性自我的构建获得认肯,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按照大众流行的、群体设定的指标去发展和筹划自己,即“走寻常路”。但这种亦步亦趋的发展容易忽视独立性自我的认同需求,它也包含一些强迫甚至嘲讽独立性自我的意向。比如,追求和发展独立性自我经常被视为封闭、无用、无奈甚至无能的标志,即所谓的“不入流”、“野跑”、“奇葩”,这就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压力,从而自觉抑制对独立性自我的追求,而这会导致很大的智力浪费。因为对独立性自我的追求有时会带来巨大的能量和创造性,还会产生一种对过度迎合现实的纠偏作用。此外,当独立性自我意向无法得到认同时,科研人员会感觉到科研氛围和生存状况是压抑的、缺乏活力的,甚至是虚假的、无尊严的。倘若这种意向能够获得宽容、认可,个体就会觉得自我能力和主动性得到了认肯,对自己的行为也会投入更大的热情,正所谓“人类所有的特定能力都是植根于其生活形式的主体间结构之中”。[12]主体性建基于主体间的尊重之上,但却非以丧失独立性和学术自由为代价。承认指涉个体自我实现和良善生活的实质目标,诚如泰勒所说:“不承认或错误承认能成为一种压制的形式,它把人禁锢在一种虚假的、扭曲的和简化的存在方式中。它不仅仅是缺少尊重,还能造成严重的创伤,让人们背负带有严重后果的自我厌恶。合适的承认是极其重要的人之需求。”[13]只有个体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和主体性得到了群体和他人的承认,能经验到自身独特的能力和特定的需求获得承认,个体自我实现的条件才能算得上得到了保护。 3.承认是对多元差异的理性尊重 承认不仅是承认相同,而且是承认不同和差异,即“认异”。一般而言,相同性容易获得承认,相异性却不容易得到认同。现实中,统一性科研评价标准容易促进趋同性认肯,从而限制相异性承认,因此,承认更多地应是尊重差异和不同,是求同更是存异。以往在科研评价中,分类评价尽管强调分类和差别,但却是一种同质化和量化考核中的差异或不同,是可通约性中的差别,并不涉及异质性评价。现实中更多的是如何将不同质的科研成果进行统一化管理、用同一尺度进行测算,并不真正涉及科研价值以及科研人员志趣、投入程度等方面的实质性不同。科研分类评价事实上并未真正鼓励标准之外的不同研究,相反,它鼓励的是标准之内的“含金量高”的研究。因此,分类变成了等级划分,变成了高低排序。更有甚者,分类变成了遴选和排除,变成了对个人等级的划分。如前所述,这种分类评价叠加绩效考核最终加剧了同质化竞争,形成了“科研领域的歧视链”。 承认理论认为,尊重不同质的科研行为,鼓励不同类别的科研取向,包容科研人员的不同志趣,更有助于推动科研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形成百花齐放、自由创新的科研氛围。大家相互尊重,不分所谓的“高低贵贱”、“身份地位”,各自做自己珍视的事情,反而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行动热情和精力投入,产生更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当一所大学能够尊重多元差异,提供多元宽松的科研环境,各种人才就会被吸引,也更能发挥其优势。这一点无论是在高等教育的过去还是现在,都已被证实。事实上,能够做自己珍爱的事情,常常是幸福生活的目标、根源和表征。不再完全为自己不喜欢、不擅长的或感到无意义的纷杂事务所烦扰、所强迫,反而能够保持研究的清静和能量。由于弱化了统一性的标准,强调不同的价值各有独特性,因而弱化了竞争主义和攀比,缓解了心灵上的焦虑、妒忌、恐惧等。一旦成就和成功的诠释不再专属某种制度、权力和文化偏见,不同科研活动就获得了伦理意义上的升值。 承认多元发展,对差异持友好的态度,对此也需要理性对待。所谓的理性尊重,并不是一味地放任差异,追求所谓的“新奇特”或“‘为了表现不一样的’不寻常”,并不是为了差异而表现出差异。首先,理性尊重要诊断合理的差异、可证成的差异,要辨别和尊重真正追求科学知识和研究的人群。其次,理性尊重意味着要有“合价值”和“合理性”的前提与立场。差异和不同需要符合人类对美好价值、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求知规律的要求,而不是无所要求的任性、毫无质量的搞笑和无知。并不是所有的差异都需要承认,不加区分的差异承认必然带来混乱、无序。“这一立场表明,我们必须能够对哪些差异归于哪一范畴作出判断。”[14]再次,理性尊重要处理好同与异的关系,差异与相同并不完全对立,多元承认本身就包含了对差异和相同的承认,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很多学者恰恰不主张差异性和独特性,而是寻求普遍性和共同性,深入探究不同科研之间的共识。最后,理性尊重要有限度,还要有规则意识,求异不能成为破坏规则的幌子,不能借着尊重差异而无所约束,更不能借此而谋求特权。尊重差异不能制造“差异性优势”或“差异化特权”,如果搞“特殊化待遇”,将差异变成实现功利化的工具,差异承认诉求就只是一种“虚假的意识”,是追求评价正义的障碍。承认差异并不是崇拜差异、弘扬差异,因为这可能导致更多的“我行我素”、更大的闭塞以及过激的对抗。 4.多元承认视角关注正义性 多元承认主要是从科研活动本身、人的终极价值立场、我们共同生活的经历以及科研生活中个人真实经验的视角去考虑评价,寻求一种合理的、正义性的科研评价。承认正义认为,正是科研分类中的某些固化模式、认识偏见和垄断权力造成了伤害和侮辱,使个人不同的发展取向和特定能力受到阻碍或限制。在承认正义看来,相对于科研评价中的分配以及再分配、赋分以及精细赋分,承认诉求似乎是根本性的、价值性的①,更能表达当代社会所追求的正义观念——人类的发展繁荣,更能体验到个体生活经历中的伦理动机和心理状况,从而能够更好地防止科研活动中的道德失望和心理危机。“也就是说,它关乎促成自我实现和良善生活的实质目标,而非关乎程序正义的‘正当性’。”[15]在霍耐特(A.Honneth)看来,多元承认“是出于对社会不满和社会反抗之动机来源的更为深入的洞察。……能够确定主体在社会现实中所经验到的社会不公正”。[16] 多元承认关注那些未被主流意识和主导观念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含了科研人员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体验和感受,以及个体对科研评价的期待。通常,这些问题往往被辉煌的科研成果所掩盖,也可能不被公众所意识到,常常难以出现在公共领域和公众视野之中,但却是真实存在的,是相关人群的真实反应。个体对评价系统的不安、不满和质疑等大多来自这些反应未得到关注、解决,来自他们的合理诉求被忽视、他们的尊严受到侵犯等。多元承认有助于将这些问题融入对评价正义性的思考方案中。就此而言,多元承认更多地表达了一种“底层逻辑”的正义性建构,表达出对“科研领域中的不利者”的友好取向——关切不同个体之所想所求。概言之,承认正义观念寻求一种理想的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对等参与的科研评价体系,以此推动个体在科研评价中更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努力做自己所珍视且值得的科研活动。 综上所述,承认正义性关怀至少带来了两种考量。一是将分类评价和终极关怀、价值尊严、生活目的结合起来,使分类评价成为技术与伦理相统一的问题。这就意味着,科研评价不能仅仅将人视为创造“科研GDP”的工具,使其在各种各样的分类评价中持续竞争、焦虑、迷惘、异化,而是需要成就卓越和美好生活。二是突显分类评价对学术自由、独立性和个人差异性的敏感,即科研评价至少不应破坏科研人员自我发展的尊严和能力,分类评价不能成为科研人员做自己喜欢的有价值的事情之制度障碍。科研评价要营造宽容、友好、相互尊重的科研环境,要善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活力。这是科研评价创新和正义性要求的重要义务。

四、承认正义的现实挑战、理论辩护与实践逻辑

毫无疑问,多元承认评价体现了一种更复杂、更宏大、更丰富的考虑,它综合了现实科研场域中的多维因素,使得分类评价有了更多的考量,而非仅仅局限于种种精细技术和中心化、权威性分类取向。然而,任何科研分类评价最终都要落到实处,付诸实践,因而这种考虑不可避免地走向“如何做”或“怎样做”。理论的设想和方案的构建不能只是“和平相处”、“多元共生”、“相互尊重”,回避或逃避现实中的冲突以及各种竞争性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即使是所谓的“尊重差异”、“承认多元”,也会滑向“怎么都行”的道德真空和相对主义。这不仅无法提供一个可实践的正义理论,而且容易忽视科研治理,导致更加普遍野蛮生长的现象。思考如何实施、操作的问题,就不得不直面多元承认理论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与质疑。 一是评价和管理的混乱、模糊、不确定。多元承认重视差异、独特性,将更多的价值因素融入科研分类和科研评价中,但却容易导致混乱和不一致,在科研管理和评价实施中面临诸多风险和偶然性,如口径不一致、过于灵活、难以评价、高成本低效率等。现实中,多标准与无标准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常常成为钻制度空子、投机主义和腐败滋生的温床,也容易使制度本身极其不稳定、短命,不利于科研人员形成稳定的预期。面对不断增多的多元主义和差异主义,缺乏确定性和规范性是非常令人沮丧的。 二是难以有效地操作实施。价值评价一直是科研评价乃至教育评价中的难点,关于善好、幸福、意义等方面的任何测评都难以令人信服,并会引起诸多质疑和争议,更不用说关于它们的诠释与理解有众多派系。承认、尊严更是难以量化,并且很多时候因人而异,难以确定或建立一些具体的有实质性规定的公认标准,因为任何这样的标准都难以在“多元主义”语境下被公认。在缺乏共识或实质性标准的情况下,平等对待、尊重差异并不能给予个体恰当的评价,也无法产生约束性义务和规范化引导。因此,这种听起来相当美好的评价理念似乎无法在现实中开展有效施行。一个无法有效实施的方案,或者无法被验证的设想难以称为好的方案。相反,现行的量化模式之所以能够通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简单易行,有着相对稳定和公认的标准。 三是无法满足目前大学指标化发展、优绩主义考核的需求。对于大学而言,各种各样的科研排名层出不穷,直接且严重影响大学的“双一流”建设、办学资源和社会声誉等。若缺乏统一性指标而进行多元价值承认,就难以或无法遴选、排名、评优,因为不同标准之间往往不具有可比较性,从而也就难以区分优劣等级、判断高下。“如果任意两种东西有丝毫价值,那么一种东西不可能绝对性地比另一种东西更有价值。”[17]在“争先创优、力争上游”的现实境遇中,“不拘一格”而采取多元承认等同于自损或自伤,等同于放弃竞争和发展,等同于做一些“无意义的事情”或者“躺平主义”。 四是承认条件的遗忘。通常,获得承认的前提和基础是被统一的标准所认可,是以实力为依据,而不是多元性或价值差异的问题。唯有在“游戏规则”内取得卓著成绩,对“表”对“标”发展,才能得到真正的认肯,因此,价值差异及不同承认是实力和资源不同所造成或建构的。以道德热情来取代对现实残酷的考量,或离开了实力和资源谈论承认往往被视为一种天真幼稚的表现。这种设想只重视个体的感受和内在判断,忽视外在现实世界的意见。其正确性就只在于“信奉者的信念”,而不在于“能否经得起外在世界的考验”。如同索维尔(T.Sowell)所言:“成为在自己验证方法中进行循环论证的检验。一个新的观念看上去是否正确,取决于某人已经信奉的理念。”[18]如是,反而不利于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公共讨论和有效解决。 上述反对意见与质疑之声并非没有道理,相反,它们是多元承认理论不可回避的有力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既要有理论上的辩护与证成,又要有实践上的策略。就理论上的辩护而言,首先,多元承认寻求的是合理性差异和正义性承认,而非怎么都行的糊涂主义与非治理逻辑。多元承认指向承认正义,解决的是分类评价系统性和制度性遗忘、歧视和伤害问题,解决的是不正义评价对于个体发展所造成的阻碍问题,它并不是回避或解构普遍性、确定性和规范性问题,而是质疑现行的可疑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规范性,反对某种评价框架的特权化。事实上,无论是普遍性还是独特性、差异性,都有可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评价正义性问题以及平等尊重与发展对等机会的问题。 其次,考虑周全和应对不确定性原本就是分类评价工作所不可避免的。专业合格的科研评价恰恰需要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作出理性判断,而不是教条性地套用某种一致标准。科研评价本身就是一件复杂性的事情,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仅仅出于“简单易行”的目的而拒绝“复杂性考虑”恰恰违背了科研评价正义之理性要求。之所以关注承认正义,正是因为简单粗暴、考虑不周的评价产生了不公,导致人们对评价的不满和质疑。如果在科研评价中考虑得周全一点,就能避免许多人为的不公平评价,避免遗漏一些重要的方面。关注承认正义的主张并未声称其能够解决一切评价问题。 再次,尽管科研评价需要分类赋值,但是评价不能只是一个数字测算问题。分类评价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评价不能只有“价格评价”而没有“价值评价”。阿玛蒂亚·森说:“为了评价性目的而选择标准时不仅要运用价值判断,而且经常要运用并无充分一致意见的判断,这是社会选择工作不可避免的。”[19]我们不能因为价值难以评价以及多元承认难以达成一致的实施方案而对之无视、拒绝思考。当下没有具体方案绝不是拒绝全面思考、综合考虑的理由,很多时候,“拒绝复杂性便意味着扼杀创新”[20]。事实上,当更多的人关注与思考这个问题时,我们就可能获得更多的智慧,从而推动这一理念的具体实施。理论探索原本就需要超越现实,适度超前,目前难以实施并不等同于不能实施,只是简单化地承认差异诉求恰恰不是好的思路和解决办法。 最后,获得认肯的确需要实力,但不可否认,科研分类评价涉及价值尊重、文化承认和社会认知习惯等多种因素,比如历史上这种现象从来就不少见:很多有创新性、有实力的科研成果并未被认肯,反而遭到打压和贬斥。承认本就是多维性的,既涉及实力、成果和成功,又涉及如何阐释实力和成功的文化环境,更何况成果和成功很多时候并不全是实力所致的,因而单一性的基于实力的承认正义并不充分。很多时候,在科研乃至教育评价中,导致伤害的恰恰是以实力为名的侮辱、忽视和蔑视,因此,“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克服几乎任何一种情况下的不正义都既要求再分配,也要求承认”[21]。 就实践探索和实践策略而言,关注承认正义,需要特别注意四个方面。 首先,评价不能回避价值和尊严。以往评价多关注分配正义,关注所得与应得问题,关注分类科研对于大学的贡献度,但却较少关注一个人做有价值事情的能力和生存状况,较少鼓励和保护个人探索自我独立性、创新自我研究风格及研究志向。如此,科研分类评价往往忽视或限制了价值和志向的多元性,仅仅将我们所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压缩为一个同质化的量级,回避了现实处境中无法回避个人价值和尊严的问题。因此,分类评价体系需要弱化物化性怀柔和指标性暴力,鼓励特殊性贡献和公认性贡献,使科研评价真正回归到社会价值以及个体自我实现上。 其次,坚持评价和发展结合,实施评价支持和救济制度。科研评价不能忽视科研人员能力的发展,更不能使其成为一种“腐蚀性评价”,造成他们自我发展的障碍以及道德上的痛苦或心灵上的“病症”。一方面,大学必须建立一种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正义性评价制度,防止由于认知偏见、错误承认、解释偏差所造成的对科研人员的伤害,科研分类评价必须要有一种可修正、可纠错的机制。另一方面,分类评价需要伴随相关支持计划和救济制度。科研评价体系必须承认不同科研人员之巨大差别,考虑资源、机会、人脉、学缘之不同及其对科研成果产出的巨大影响,意识到一些人为制造的差异。因此,实践改革的重心在于如何促进个体实现自己合理目标的实质性能力或可行性能力,保护学术和研究自由的空间,对不利者的能力转化与提升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救济,而不是过度地使用各种评价,加大竞争性。阿玛蒂亚·森说:“个人的异质性、环境的多样性、社会氛围的不同、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视角和分配上的区别,这些因素各自的作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都应得到它们理应得到的认真注意。”[22] 再次,评价中的“对话逻辑”与“充分参与”。今天,第四代教育评价改革的一大特征就是尊重多元、协商对话和共同发展。这意味着,分类评价不是大学行政部门如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的特权,不能变成评价的行政化和评价的专家化,而是需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理性地对话和充分参与。面对多元承认的复杂性以及不同价值利益的冲突,充分对话和对等参与通常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尽管对话、辩论有时候会使事情更为复杂,也未必会达成一定共识或合理的选择,但通过对话参与,个体能够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也会改变一些自私与狭隘的观念及偏好,实现自我诉求的再合理化。承认诉求不能只是独白式的,正如弗雷泽(N.Fraser)所言:“除非我们发展通向‘怎样’的具有辩护力的批判-民主路径,否则我们不会获得对‘谁’的问题的具有辩护力的答案。”[23]事实上,只有在平等对话和充分参与中,个体才能感受到获得尊重。话语权和参与权往往是存在感和尊严感的表征,也是克服评价中固化的独断主义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最后,分类评价需要有实用性精神,具体评价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实往往是复杂的,任何一种理想评价模式和承认诉求都可能具有迷惑性、欺骗性,一种规范性的原则在不同的现实情境中往往不同。要追求评价中的承认正义,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根据实际进行裁决。即使是尊重差异和独特性,也要有差异化地对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动机。例如,一些差异诉求可能是因为没有考虑个体的独特性;一些可能是因差异太大而产生差异性负担,所以要求去掉特殊性,要一视同仁;一些可能是因要将个体的独特性予以普遍化、合法化,使独特性成为普遍要求,也就是使“差异对待”成为“普遍化”或不能一视同仁;还有一些可能是因为差异性认识偏见和文化刻板印象。情况不同,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就不同。 行文至此,质言之,关注分类评价中的承认正义,就要坚持一种综合性、开放性、实用性的方法论。它绝不能被视为“空洞的姿态”,而是要求我们寻求一些可行的方法与进路,能够整合和协调不同科研评价中最好的地方,既捍卫我们共有的科研追求与认知,又为个体合理的独特性诉求与发展保有空间,并且能随时接受时代和后来者的挑战。

注释: ①关于分配和承认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例如,霍耐特将承认视为基础性的,将分配视为派生的;有的哲学家则认为二者同等重要,同为基础。但是这些不同的理论都认为,好的社会应该整合分配和承认,二者在很多问题上不可分离。 参考文献: [1]GIROUX H A. Neoliberalism’s War On Higher Education[M]. Chicago:Haymarket Books,2014:131-139. [2][14]南茜·弗雷泽. 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M]. 于海青,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05,217. [3]曹永国,张敏. 作为一种正义性教育评价是什么样的[J]. 高等教育研究,2024,45(10):1-16. [4][6]阿玛蒂亚·森. 正义的理念[M]. 王磊,李航,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77,198. [5]玛莎·纳斯鲍姆. 正义的前沿[M]. 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52. [7][8][9][11][15][16][21]阿克塞尔·霍耐特,南希·弗雷泽. 再分配还是承认?[M]. 陈晓旭,周凯,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200,8,119,118,9,113,26. [10]弗朗西斯·福山. 身份政治:对尊严与认同的渴求[M]. 刘芳,译. 北京:中译出版社,2021:155. [12]阿克塞尔·霍耐特,雅克·朗西埃. 承认还是歧义?[M]. 蓝江,刘利霞,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总序)5. [13]TAYLOR C. 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M].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25. [17][18]托马斯·索维尔. 知识分子与社会[M]. 张亚月,梁兴国,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3,10. [19][22]阿玛蒂亚·森. 以自由看待发展[M]. 任赜,于真,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67,102. [20]塞勒,桑斯坦. 助推[M]. 刘宁,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299. [23]南茜·弗雷泽. 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M]. 欧阳英,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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